一審法院認為,本案中,原、被告均已成年,完全擁有發生性行為的權利和自由,與此同時,也完全能夠預見到因未使用安全套而發生性行為所產生的後果,且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發生性關係過程中存在威脅或脅迫,另原告正值壯年,從體力上與其年齡相仿的女性相比優勢明顯,如遇威脅或脅迫的情形,原告可立即中止行為,而原告自述,其與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、10月15日、10月17日在未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連續發生性關係,可知,二人的性行為並不存在威脅與脅迫,是二人自願行為,遂不存在侵權的情形,故對原告基於侵權而主張的賠償的訴訟請求,無事實和法律依據,一審法院不予支持。
文:台灣ETtoday新聞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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